拥有自备太阳能的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配电公司在从第三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购买电力之前对该电力进行监管?根据马哈拉施特拉邦电力监管委员会 (MERC) 的说法,不可以。
印度三洋特钢制造私人有限公司 (SSMIPL) 提出马哈拉施特拉邦电力分配有限公司 (MSEDCL) 设定能源信贷的方法符合负担能力规则的请求,但该邦监管机构已驳回。该决定可能会对工业消费者产生影响,他们使用其他开放式可再生发电机的电力购买可再生能源。
案件背景
争议的核心是《2019年开放获取MERC第一修正案规则》第14.10条,该规定规定了与开放获取电力消耗相关的各种来源的能源信用的调整顺序。
在该框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机位居首位,其次是自备发电厂、银行能源和其他能源。如果同一类别中有多个来源,该法规还规定按比例进行调整。
然而,三洋制钢公司希望优先使用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而不是从非自备或第三方发电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
原告的论点
该公司辩称,目前的方法可能会导致其可再生能源在首先监管第三方可再生能源后被纳入银行机制。它还引发了人们对银行实力可能丧失以及该交易的财务影响的担忧。
该公司估计每月的财务损失约为 64 亿卢比。不过,MERC表示,即使出现了这样的商业缺口,也没有发现MSEDCL有违法行为。
为什么 MERC 拒绝优先权主张?
MERC 的论点主要基于第 14.10 条的语言和结构。委员会指出,该法规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机”和“自备发电厂”定义为两个主要类别。该委员会表示,给予自备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相同的优先权,有效地消除了该法规所造成的两个类别之间的区别。
监管机构还审查了2019年修正案后的监管流程。它指出,利益相关者提出了替代设计,这些设计将给予自备可再生能源单独或更高的优先权,但委员会尚未采用这种方法。
MERC 表示,当这种区别没有纳入规则时,它可以通过裁决有效地实施这种区别。
委员会表示,比例规定也不会改变这一顺序。它适用于同一类别中有多个来源的情况;它不能用于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机和自备发电厂归为同一类别。
被囚禁的证据
三洋制钢公司还将这个问题与建立自有制造工厂以满足自有消费者标准的需求联系起来。该公司表示,修正方法可能会影响其满足自备电厂 51% 消耗要求的能力。
MERC 驳回了该要求可用于改变能源监管和信贷顺序的论点。该委员会表示,维持专属状态并满足所需的消费者标准仍然是专属消费者的责任,并且必须通过采购和调度决策进行管理。
银行能源怎么样?
该委员会还驳回了三洋制钢公司关于银行停电的投诉。 MERC 指出,现行法规要求特定的能源银行会计,并规定自动关闭指定月份内未使用的能源。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开放获取消费者。
该委员会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 MSEDCL 阻止三洋钢铁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或获取电力。因此,它将任何能源银行损失归因于公司自己的采购和规划决策,而不是 MSEDCL。因此,监管机构没有发现退款、赔偿或补救禁令的依据。
为什么订购很重要
该命令加强了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与马哈拉施特拉邦开放准入框架下自备发电厂提供的电力之间的区别。
对于将太阳能项目与第三方可再生能源结合起来的工业消费者来说,这种差异可能与其能源信贷的监管以及银行机制中包含的电力数量直接相关。
该决定还强调,监管框架产生的业务影响本身并不能证明改变既定会计方法是合理的。 MERC表示,相关问题是MSEDCL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条例14.10;认为该方法适当,驳回三洋制钢公司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