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自备太阳能的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配电公司在从第三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购买电力之前对该电力进行监管?根据马哈拉施特拉邦电力监管委员会 (MERC) 的说法,不可以。 印度三洋特钢制造私人有限公司 (SSMIPL) 提出马哈拉施特拉邦电力分配有限公司 (MSEDCL) 设定能源信贷的方法符合负担能力规则的请求,但该邦监管机构已驳回。该决定可能会对工业消费者产生影响,他们使用其他开放式可再生发电机的电力购买可再生能源。 案件背景 争议的核心是《2019年开放获取MERC第一修正案规则》第14.10条,该规定规定了与开放获取电力消耗相关的各种来源的能源信用的调整顺序。 在该框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机位居首位,其次是自备发电厂、银行能源和其他能源。如果同一类别中有多个来源,该法规还规定按比例进行调整。 然而,三洋制钢公司希望优先使用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而不是从非自备或第三方发电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 原告的论点 该公司辩称,目前的方法可能会导致其可再生能源在首先监管第三方可再生能源后被纳入银行机制。它还引发了人们对银行实力可能丧失以及该交易的财务影响的担忧。 该公司估计每月的财务损失约为 64 亿卢比。不过,MERC表示,即使出现了这样的商业缺口,也没有发现MSEDCL有违法行为。 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