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裁决澄清了何时应扣留软件调解协议项下的付款,因为它是特许权使用费。
税务局公布了与软件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软件使用费税务裁决的最终版本。 TR 2026/2。
该税务裁决阐述了专员对软件调解协议下的付款是否属于澳大利亚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看法。
该决定完善了税务决定草案 TR 2024/D1,取代了税务决定草案 TR 2021/D4。 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 – 软件收入的性质。 税务决定 TR 93/12 所得税:计算机软件 也被撤回。
“从广义上讲,该决定澄清,如果为使用版权或类似权利而支付的费用是特许权使用费。它阐述了我们对现代软件调解协议涉及版权使用的情况的看法,”澳大利亚税务局表示。
“这包括软件中间商 [or distributor] 传播、复制、修改或改编软件或以其他方式行使版权所有者专有的权利。这也可能延伸到另一个实体授权软件中介复制或传播该软件的情况,”他说。
ATO表示,税务裁决将考虑咨询期间收到的反馈,并将扩大所表达的观点。 TR 2024/D1 中的 ATO。
TR 2026/2 解释了最近法院关于版权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决对 ATO 如何将付款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影响。它解释了 ATO 如何将澳大利亚版权法原则应用于软件调解安排。
联邦法院合议庭对 Oracle 的裁决
税务局还就该决定的影响发表了声明。 Oracle Corporation Australia Pty Ltd 和税务专员 [2025] FCAFC 145,与 TR 2026/2 中表达的观点相关。
ATO 解释说,去年 Oracle 判决的程序测试了 TR 2026/2 中 ATO 的立场,即澳大利亚软件分销商支付的某些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预扣税。
争议的核心问题是 Oracle Australia 因允许 Oracle Australia 将软件分发给澳大利亚的其他软件分销商和最终用户而向 Oracle Ireland 支付的款项是否构成第 6(1) 条含义中的“特许权使用费” 1936 年所得税评估法 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 13 条。
专员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款项属于第 128B 和 128C 条规定的预扣税。 1936 年所得税评估法, Oracle 已将预扣罚款通知澳大利亚。
甲骨文提起诉讼,寻求联邦法院声明这些付款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并对专员令人反感的裁决提出上诉。然而,Oracle 还要求在澳大利亚和爱尔兰之间的 MAP 案件(包括任何潜在的仲裁)得出结论之前暂停诉讼程序。
ATO表示,任何仲裁结果都不会是先发制人的,也不会附有理由。
一审时,联邦法院的结论是应拒绝中止,但在上诉中,联邦合议庭下令中止诉讼,等待 MAP 程序完成。
ATO 在其决定影响声明中表示:“专员认识到 MAP 是解决主管当局之间潜在双重征税情况的重要机制,它与澳大利亚条约框架内的国内法律程序一起运作。”
“但是,如果通过行政或双边程序解决不能为澳大利亚税务条约的一致管理提供足够的清晰度,我们将考虑将司法审查作为解决条约解释问题的适当机制。”
ATO 将发布 PCG 草案以配合 TR 2026/2
为了配合 TR 2026/2,ATO 还发布了 PCG 2026/D4 草案供磋商,其中规定了将如何实施裁决中提出的法律观点。
税务局表示:“修订后的 PCG 草案确定了风险较低的领域,我们不太可能在这些领域使用合规资源来进一步审查您的程序,并确定我们可能感兴趣的较高风险指标。”
“我们对旨在减少或避免澳大利亚相关所得税的跨境安排下的付款特征感到担忧。”
ATO表示,它已经听取了对初稿的咨询反馈,扩大了该做法的“安全港”,并就纳税人如何降低ATO合规行动的风险提供了指导。
这包括:
- “绿区”用于直接销售现有软件副本(电子或物理)
- 纳税人的风险较低的待遇:
- 将其对外支付的合理部分确认为特许权使用费。
- 其中澳大利亚的应税利润率高于该集团的全球盈利能力。
ATO正在寻求对PCG草案的反馈,包括风险领域的标准、剩余风险评估的计算、与PCG实际应用相关的问题、示例的有用性以及利益相关者在最终PCG中应考虑的其他方面。